Go to Top

心理咨询师工作守则

一、热爱心理咨询事业,遵守国家各项法规,严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对来访者态度热情、真诚,尊重来访者。
三、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来访者的资料只在本公司存档,不送其他单位。
四、认真区分来访者,对不属于工作范围之内的要及时推荐或转介到其他部门。
五、咨询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自强自立成长,应避免使来访者对咨询师产生长期的、过度的依赖。
六、保持与来访者之间的客观的咨询关系。对来访者提出的超出咨询工作范围的要求不能予以满足,不与来访者建立非咨询性质的私人关系,否则应立即终止咨询或转给其他咨询师继续咨询。
七、应明确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职能界限,不做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能范围的事情。
八、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者来访者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其他专家或有关机构处理。
九、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
十、若要实施心理测验,必须使用经过标准化的心理测量工具,并对测量结果作出全面解释,不得夸大心理测量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十一、不得向来访者索取任何额外的报酬或礼物。
十二、原则上咨询工作只在心理咨询中心进行。